(三)《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总署取丹麦食物、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输华野生水产物的查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出境动动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物的出产企业该当由丹标的目的中方保举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物出产企业的消息。丹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印章供给中方存案。若有变动,丹方应至多正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存案。
3.丹麦或格陵兰岛境内发生严沉食物平安事务,或出产企业发生严沉公共卫生事务?。
野生水产物,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活泼物产物及其成品、藻类等海洋动物产物及其成品,不包罗活水活泼物及水活泼动物繁衍材料。
对于不及格产物,将按照律例实施、退运或其他处置。对发生严沉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及格问题的出产企业,中方可采纳加强查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办法。
(二)《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出口食物平安办理法子》《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注册办理》。
(五)出产过程(包罗捕捞、出产加工、包拆、储存、运输、曲达和出口等)均应合适中国相关平安卫生要乞降可逃溯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物实施查验检疫,并对向中国出口的每批野生水产物出具经两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物合适中国食物平安相关法令律例的相关。证书至多用中文、丹麦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言语)。
2.丹麦或格陵兰岛境内发生《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的必需传递的取《议定书》产物相关的水活泼物疫病,曾经严沉影响输华野生水产物平安。
按照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律例和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取丹麦食物、农业和渔业部(以下称丹方)相关丹麦(包罗格陵兰岛)输华野生水产物的查验和卫生要求,本日起,答应合适以下相关要求的丹麦野生水产物进口。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物的出产企业(包罗出产、加工、储存企业),应获丹麦核准并受其无效监视。出产企业的食物平安卫生办理和防护系统该当合适中国食物平安相关法令律例的要求。
(四)经从管部分查验检疫,有毒无害物质和异物,以及任何流行症和寄生虫病的病例。